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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自105年1月1日起,公務人員健康檢查欲申請補助者,需至經過評鑑合格之醫院、教學醫院、診所或醫療機構辦理。
發布日期 2015/10/30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981
詳細內容

1、自105年1月1日起,公務人員應至經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、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,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,實施一般健檢。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,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。

2、醫療醫構之名單,可至http://www.csptc.gov.tw/保障業務/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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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函(pdf檔)
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(pdf檔)